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常見問題

臨時定期委任

  1. 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臨時定期委任制度在“深合區"擔任職務,如何處理其原編制內職位或原行政任用合同職位?
  2. 若在澳門特區原來是個人勞動合同到“深合區"擔任職務,又如何?
  3. 原在澳門特區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領導及主管的人員到“深合區"擔任職務,如何處理其原來的領導及主管官職?

1. 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臨時定期委任制度在“深合區"擔任職務,如何處理其原編制內職位或原行政任用合同職位?

維持與原部門之聯繫,即維持編制內原職位或原行政任用合同。


2. 若在澳門特區原來是個人勞動合同到“深合區"擔任職務,又如何?

維持與原部門之聯繫,即維持原個人勞動合同。


3. 原在澳門特區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領導及主管的人員到“深合區"擔任職務,如何處理其原來的領導及主管官職?

其定期委任終止。倘有編制內原職位,維持編制內原職位;倘沒有編制內原職位,經行政長官許可,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獲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2條),以維持其與特區政府的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