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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常見問題

轉職制度

  1. 在什麼情況下適用轉職制度?
  2. 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具體是指哪些情況?
  3. 轉職制度適用於哪些職程?
  4. 如屬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的轉職,需提交什麼文件以取得公職局的意見?
  5. 轉職中“該等職程所需入職學歷須相同”如何理解?如轉職涉及的轉入職程需入職實習或培訓,應如何操作?
  6. 如轉入新職程需補足實習或培訓,部門錄取的人數是必須等同於擬填補空缺的數量?

1. 在什麼情況下適用轉職制度?

轉職基於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部門的消滅、合併或重組,職程或職級的設立或消滅等情況而進行,並由行政當局主動提出,而非由人員主動提出,且須由相關監督實體批准。如屬部門按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的情況,同時還須取得行政公職局的意見,以確保轉職的合理性及適當性。


2. 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具體是指哪些情況?

隨着電子政務的發展,重複性的行政工作將減少,相關工作可能再作分配,人員亦可能需要更合理配置,在這情況下,特區政府將從整體上分析需要,作出人員調配。

例如:隨着“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的普及應用,傳統面對面服務由網上服務取替;電子政務發展而減少紙本文件的使用及流轉,無紙化政府逐漸成熟;工作流程整合及優化等,大量行政工作減省,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出現過剩的情況。相反,入職學歷同樣為高中畢業學歷的督察職程(特別職程),因應經濟、工商業及消費活動增加,勞工、旅遊服務業及博彩活動頻繁,新增各類監察工作,如處理法律遵守及筆錄個案、監察場所活動等工作增加,人手出現短缺的狀況,為充分利用現有人力資源,特區政府可基於上述原因透過轉職制度將一般職程的技術輔導員轉入督察職程(特別職程)。


3. 轉職制度適用於哪些職程?

轉職適用於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教育範疇、司法範疇、文牘範疇、登記及公證範疇、衛生範疇及保安範疇的特別職程的轉職由專有法規規範。


4. 如屬按部門的需要合理調配人力資源的轉職,需提交什麼文件以取得公職局的意見?

為分析轉職的合理性,部門需提供的文件包括:擬轉入的職程資料、開展轉職程序的原因、部門的編制人數及財政負擔、人員現況數據、獲監督實體同意可動用的員額數目的資料、以及有助於分析的其他文件等。


5. 轉職中“該等職程所需入職學歷須相同”如何理解?如轉職涉及的轉入職程需入職實習或培訓,應如何操作?

轉職屬於相同入職學歷的職程間人員橫向流動,人員已具備相同學歷水平的基礎知識及能力。如轉職涉及的轉入職程需進行入職實習或培訓,尚需補足相關實習或培訓且合格後才可轉職。部門因實際工作需要可透過轉職制度合理運用人力資源,同時需配合部門職能及工作崗位匹配性而進行轉職。例如:具備高中畢業學歷的技術輔導員轉入相同入職學歷的督察,人員需要補足進入督察所需的實習。


6. 如轉入新職程需補足實習或培訓,部門錄取的人數是必須等同於擬填補空缺的數量?

不是,錄取人數可多於擬填補空缺數量,以便按部門需要作出轉職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