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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常見問題

調動制度

  1. 新的“調任”制度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2. 新的“派駐”制度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3. 在“派駐"的情況下,是哪一部門支付薪俸?
  4. 一般情況下,派駐期不超過一年,人員返回原部門後多久可重新派駐?

1. 新的“調任”制度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部門因工作需要主動調任人員,制度允許部門的人員編制不具備相關職程,又或編制內無空缺亦可按需要作出調任。而行政任用合同人員則取消在現職部門連續服務滿兩年才可調到另一部門任職的規定,以及訂定人員僅可在完成試用期、實習期或入職培訓課程後才獲調任。


2. 新的“派駐”制度主要修訂內容有哪些?

為增加人力資源調配的靈活性,工作人員得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被“派駐"至另一部門暫時擔任職務,或以不同職程擔任職務,但該職程所需入職學歷須與工作人員所處職程所需入職學歷相同,且工作人員須具備執行該工作所需資格。


3. 在“派駐"的情況下,是哪一部門支付薪俸?

處於派駐狀況的公務員或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薪俸由駐在部門支付,而屬專有人員通則任用的人員則由原部門支付,但不影響收取因在駐在部門擔任職務而應得的報酬,但性質相同者不得兼收。


4. 一般情況下,派駐期不超過一年,人員返回原部門後多久可重新派駐?

立法原意是駐在部門具人員編制的情況,派駐期不得超過一年,因特別工作需要及說明理由的情況可例外延長不超過一年。倘部門長期需要相關人員,應以調任方式調動人員,但駐在部門不具人員編制的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