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第1/2023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

常見問題

個人檔案及印件

  1. 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四款c)項所指的工作人員及其合資格的繼承人查閱個人檔案的情況,是否兩者均同時有權查閱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
  2.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五款所指之電子查閱是可查閱整份個人檔案還是只有特定部分内容?
  3.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之情況,是以電子方式還是紙本方式進行工作人員的檔案更新、發送文件及寄送個人檔案?
  4. 如工作人員確定性轉換部門,原部門會否將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的副本或電子紀錄存檔?此外,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是由原部門還是工作人員負責寄送予新任職之部門?

1. 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四款c)項所指的工作人員及其合資格的繼承人查閱個人檔案的情況,是否兩者均同時有權查閱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

不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七十一條及第一千八百七十條的規定,合資格繼承人的身份在工作人員死亡時確定,簡言之,第八條第四款c)項內所指其合資格的繼承人查閱個人檔案的情況並不適用於該名工作人員在生時的情況。


2.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五款所指之電子查閱是可查閱整份個人檔案還是只有特定部分内容?

如同工作人員一樣,合資格繼承人可查閱整份個人檔案,即使是電子查閱亦然。


3.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之情況,是以電子方式還是紙本方式進行工作人員的檔案更新、發送文件及寄送個人檔案?

兩種方式進行或發送均可。


4. 如工作人員確定性轉換部門,原部門會否將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的副本或電子紀錄存檔?此外,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是由原部門還是工作人員負責寄送予新任職之部門?

原部門不會保留工作人員個人檔案的副本或電子紀錄,而工作人員的個人檔案則是由原部門負責將個人檔案寄送予新任職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