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輪值工作

  1. 倘輪值人員的輪值日必定為星期六或者是星期日任一日,是否也需按第193條的規定補假?
  2. 第79-E條第1款c)項規定:“各班可重疊,但重疊的時間不得超過每班總工作時數的一半”。倘部門因工作需要,須安排重疊時間超過總工作時數一半的工作安排,應如何處理?
  3. 第192條第1款所指的“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是如何理解的?
  4. 倘人員在公眾假期提供了服務,且已與部門協議了補假的日期,但部門在補假日當天因緊急工作情況,須人員返回部門工作,應如何計算補償?

1. 倘輪值人員的輪值日必定為星期六或者是星期日任一日,是否也需按第193條的規定補假?

是的。根據第79條第5款及第6款的規定,倘人員的每周休息日並非全是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則須按第193條的規定方式補假。


2. 第79-E條第1款c)項規定:“各班可重疊,但重疊的時間不得超過每班總工作時數的一半”。倘部門因工作需要,須安排重疊時間超過總工作時數一半的工作安排,應如何處理?

部門可考慮採用其他的特別工作時間制度,例如以“特定工作時間”來安排人手。


3. 第192條第1款所指的“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是如何理解的?

該條文中“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是指人員輪值安排的某“班”工作中,有一半的時間在相關規定的時段中。例如,某部門的輪值人員每周工作6天(即須在星期六或星期日提供服務)、每班工作時數為6小時,而輪值時間為:

 

A班:12:00 – 18:00

B班:17:00 – 23:00

C班:22:00 – 04:00

 

在上述例子中,C班的安排中有4小時在00:00至08:00之間,而因其該班的工作總時數為6小時,故符合“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在相關的時段內,人員可按第192條第1款a)項的規定,收取相等於獨一薪俸17.5%的輪值工作津貼。

 

此外,上述例子中,B班也有“最少一半工作時間”在20:00至00:00之間,故同時符合第192條第1款c)項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部門應根據第192條第2款的規定,給予人員以較高百分率(即17.5%)的輪值津貼。


4. 倘人員在公眾假期提供了服務,且已與部門協議了補假的日期,但部門在補假日當天因緊急工作情況,須人員返回部門工作,應如何計算補償?

這情況應視為人員在其補假日提供了超時工作,並按超時工作制度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