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遲到的處理
- 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遲到不超過30分鐘的情況,是否無須補時?
- 人員一周遲到超過30分鐘,若解釋被接納後,是否需要補時?
- 如遲到超過30分鐘而須補時,是補償超出了30分鐘的遲到時間,還是整段遲到時間?
- 人員在某天遲到20分鐘,而其書面解釋被上級接納,但在翌日又遲到12分鐘。首日遲到的20分鐘會否累計為一周遲到的時間?
- 人員的遲到解釋倘已被上級接納,是否在工作評核時,無須在相關方面作出考慮?
- 遲到的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工作時間制度中特別制度的人員?
1. 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遲到不超過30分鐘的情況,是否無須補時?
是。法律並無規定,對於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遲到不超過30分鐘的情況,必須作出補時。然而,工作人員的評核人在進行工作表現評核時,須就人員所有的遲到的情況,對其守時方面作出考慮。
4. 人員在某天遲到20分鐘,而其書面解釋被上級接納,但在翌日又遲到12分鐘。首日遲到的20分鐘會否累計為一周遲到的時間?
會作累計。因根據第78條第8款的規定,為計算每周30分鐘遲到時間的效力 ,“所有遲到的時間,即使有關解釋已被接納或不超過15分鐘的遲到時間,均予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