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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補假日及免除工作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

  1. 人員在已公佈的2019年的全日豁免上班日提供服務,應如何計算其可獲的補償?
  2. 輪值工作或特定工作時間人員,倘在一般制度人員的補假日提供服務,是否可獲得補假?
  3. 人員倘在免除上班的時間中工作了不足1小時,是否也可獲得扣除相應時間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

1. 人員在已公佈的2019年的全日豁免上班日提供服務,應如何計算其可獲的補償?

根據第18/2018號法律第6條第5款的規定,已公佈於《公報》的2019年全日的豁免上班日視為2019年的補假日。因此,應按人員在補假日工作的相關規定作出補償,例如按超時工作制度的規定獲得補償。


2. 輪值工作或特定工作時間人員,倘在一般制度人員的補假日提供服務,是否可獲得補假?

不可以,因一般制度人員的補假日是因為公眾假期與其每周休息日(即星期六及星期日)重疊時而獲得的補假,故其並非公眾假期。輪值工作或特定工作時間人員在公眾假期工作或輪休時,其補假日會分別按第193條及第195條的規定另行作出安排。


3. 人員倘在免除上班的時間中工作了不足1小時,是否也可獲得扣除相應時間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

可以,例如人員在相關時段工作了30分鐘,可在其後獲得扣除30分鐘的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