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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

  1.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是否適用於第110條至第120條所指“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及相關的保障?
  2. 人員因在職意外而導致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金錢補償是如何計算的?

1.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是否適用於第110條至第120條所指“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及相關的保障?

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是適用“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相關規定的,因為根據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23條第1款的規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一般法所定的因在職時意外而缺勤制度,適用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


2. 人員因在職意外而導致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金錢補償是如何計算的?

應按第30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公式計算(詳見相關批示),即:

 

CP=VS x FM x CD

 

其中:

CP = 金錢補償;

VS = 遇難人的薪俸;

FM = 乘數;

CD = 為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減值系數。

 

例如:遇難人於2019年1月2日發生在職意外,其當日為40歲、獨一薪俸為320點,且獲健康檢查委員會評定的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減值系數為0.5,則:

 

(320 x 88元) x 108 x 0.5 = 1,520,640澳門元

 

然而,按上述批示第2款第4項的規定,金錢補償是以“……8月14日第40/95/M號法令第47條第2款所指的長期部分無能力損害賠償上限之金額為上限”。由於現時該上限為1,250,000澳門元,故遇難人可獲的金錢補償應為1,250,00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