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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喪失薪俸的缺勤

  1. 人員倘申請第133條所指的喪失薪俸的缺勤,是否必須填寫“缺勤與年假申請書”?
  2. 人員按第133條的規定申請陪伴患病親屬的喪失薪俸的缺勤時,是否先計算為第133條第1款的喪失薪俸缺勤後,才按第133條第3款計算相關的缺勤日數?
  3. 倘人員在一曆年中,陪同患病親屬的因病缺勤已達13日,而此後又因需陪同患病的親屬而缺勤,相關醫生檢查證明為4日,應如何處理?

1. 人員倘申請第133條所指的喪失薪俸的缺勤,是否必須填寫“缺勤與年假申請書”?

是的。人員應填寫“缺勤與年假申請書”,並指出申請喪失薪俸缺勤的原因及期間。倘屬陪伴患病親屬的情況,應附同相關的證明。


2. 人員按第133條的規定申請陪伴患病親屬的喪失薪俸的缺勤時,是否先計算為第133條第1款的喪失薪俸缺勤後,才按第133條第3款計算相關的缺勤日數?

不需要。兩者是分開計算的。倘人員在一曆年因親屬患病而缺勤已達15日,又再以同一理由申請喪失薪俸的缺勤時,則應按第133條第3款計算喪失薪俸缺勤的日數。


3. 倘人員在一曆年中,陪同患病親屬的因病缺勤已達13日,而此後又因需陪同患病的親屬而缺勤,相關醫生檢查證明為4日,應如何處理?

根據第133條第3款的規定,倘人員因親屬患病而缺勤在一曆年達15日後,可申請相關的喪失薪俸的缺勤。在有關情況下,首2日應計算為第97條第3款所指的因病缺勤,隨後2日則按人員意願和需要,可根據第133條第3款規定,向部門申請喪失薪俸的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