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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待命制度

  1. 第79-J條所指返回工作地點的“指定時間”是由誰訂定?
  2. 倘部門臨時需要人員待命,以被隨時喚回工作地點工作,是否適用於待命制度?人員可否收取待命津貼?
  3. 倘人員未能在限時內回到工作地點,是否會被扣除相關的待命津貼?或有其他罰則?
  4. 人員因為職務的性質,在辦公時間以外被召喚工作時,並非回到日常辦公的地點,這是否符合待命制度的相關概念?

1. 第79-J條所指返回工作地點的“指定時間”是由誰訂定?

根據第79-L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待命制度的規則由部門訂定。因此,返回工作地點的合理時間也由部門按需要訂定。


2. 倘部門臨時需要人員待命,以被隨時喚回工作地點工作,是否適用於待命制度?人員可否收取待命津貼?

根據第79-L條第1款的規定,待命制度是因部門具“恆常性工作需要而必須安排人員待命”;另外,根據第79-J條的規定,執行待命制度的人員,亦須預先編入人員名單內,因此,若不是在預先編入的名單內而只是偶爾被喚回工作,並不符合待命制度的規定,亦不可收取待命津貼,但不影響收取其他法定報酬或補償,例如超時工作補償。


3. 倘人員未能在限時內回到工作地點,是否會被扣除相關的待命津貼?或有其他罰則?

待命津貼是給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人員,若出現人員未能按時返回工作地點的情況,部門應了解其原因,以判斷人員是否有履行待命義務。此外,根據第79-L條第1款的規定,部門亦可按職務性質及需要,訂定執行待命制度的相關規則。


4. 人員因為職務的性質,在辦公時間以外被召喚工作時,並非回到日常辦公的地點,這是否符合待命制度的相關概念?

第79-J條所指的“返回工作地點”,是指部門要求人員到達的工作地點,並不一定是人員日常的辦公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