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超時工作
- 超時工作是否不再設有每年的時數限制。
- 倘人員於一天內具有兩段或以上且超過30分鐘的超時工作,是否必須以整天累積方式計算?
- 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的超時工作,是否與以附加報酬為補償的計算方式一樣,即以完整的時數計算?例如在日間的超時工作2小時15分鐘,則在其後可獲扣除2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
- 倘人員多段的超時工作中,出現跨日的情況,應如何累計計算?
-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涉及日間及夜間的時間,應如何計算補償?
-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當中涉及不足1小時的日間或夜間時段,應如何計算補償?
- 倘人員在一日內有兩段大於半小時但不足1小時的超時工作,而累加後大於1.5小時,應如何計算超時工作補償?
3. 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的超時工作,是否與以附加報酬為補償的計算方式一樣,即以完整的時數計算?例如在日間的超時工作2小時15分鐘,則在其後可獲扣除2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
是的。根據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第197條第2款至第6款計算超時工作的方式,同樣適用於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4. 倘人員多段的超時工作中,出現跨日的情況,應如何累計計算?
根據第197條第5款的規定,跨日的超時工作如以累計方式計算補償時,應與超時工作開始之日一併計算。例如:
段 | 超時工作時間 | 星期 |
A | 08:15 – 09:00 | 星期一 |
B | 23:00 – 01:15 | 星期一至星期二 |
C | 13:00 – 13:45 | 星期二 |
在上述例子中,B段的超時工作時間只能與A段的時間累計,而不得與C段的時間累計。
5.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涉及日間及夜間的時間,應如何計算補償?
例如:
段 | 超時工作時間 | 時間 |
A | 07:45 – 09:00 | 1小時15分鐘 |
B | 20:00 – 20:45 | 45分鐘 |
該例子中,補償計算方式如下:
段 | 超時工作時間 | 時間 | 日間/夜間 | 備註 |
A | 07:45 – 08:45 | 1小時 | 日間 | 先計算完整的日間或夜間時數 |
08:45 – 09:00 | 15分鐘 | 夜間 | 尚餘不足1小時的日間及夜間時間, 以佔比較大的時段決定系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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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0 – 20:45 | 45分鐘 | ||
超時工作補償: | 1小時日間 1小時夜間 |
6.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當中涉及不足1小時的日間或夜間時段,應如何計算補償?
例如:
段 | 超時工作時間 | 時間 |
A | 03:00 – 03:45 | 45分鐘 |
B | 13:00 – 13:45 | 45分鐘 |
C | 17:45 – 19:00 | 1小時15分鐘 |
該例子中,補償計算方式如下:
段 | 超時工作時間 | 時間 | 日間/夜間 | 備註 |
C | 17:45 – 18:45 | 1小時 | 日間 | 先計算完整的日間或夜間時數 |
18:45 – 19:00 | 15分鐘 | 日間 | 尚餘時間總共為1小時45分鐘, 當中以日間所佔比例較高, 故整段時間視為日間的超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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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3:00 – 13:45 | 45分鐘 | 日間 | |
A | 03:00 – 03:45 | 45分鐘 | 夜間 | |
超時工作補償: | 3小時日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