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超時工作

  1. 超時工作是否不再設有每年的時數限制。
  2. 倘人員於一天內具有兩段或以上且超過30分鐘的超時工作,是否必須以整天累積方式計算?
  3. 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的超時工作,是否與以附加報酬為補償的計算方式一樣,即以完整的時數計算?例如在日間的超時工作2小時15分鐘,則在其後可獲扣除2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
  4. 倘人員多段的超時工作中,出現跨日的情況,應如何累計計算?
  5.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涉及日間及夜間的時間,應如何計算補償?
  6.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當中涉及不足1小時的日間或夜間時段,應如何計算補償?
  7. 倘人員在一日內有兩段大於半小時但不足1小時的超時工作,而累加後大於1.5小時,應如何計算超時工作補償?

1. 超時工作是否不再設有每年的時數限制。

是的,但須注意超時工作每個月52小時的月上限仍然保留。


2. 倘人員於一天內具有兩段或以上且超過30分鐘的超時工作,是否必須以整天累積方式計算?

是的。


3. 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作補償的超時工作,是否與以附加報酬為補償的計算方式一樣,即以完整的時數計算?例如在日間的超時工作2小時15分鐘,則在其後可獲扣除2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

是的。根據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第197條第2款至第6款計算超時工作的方式,同樣適用於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4. 倘人員多段的超時工作中,出現跨日的情況,應如何累計計算?

根據第197條第5款的規定,跨日的超時工作如以累計方式計算補償時,應與超時工作開始之日一併計算。例如:

超時工作時間 星期
A 08:15 – 09:00 星期一
B 23:00 – 01:15 星期一至星期二
C 13:00 – 13:45 星期二

在上述例子中,B段的超時工作時間只能與A段的時間累計,而不得與C段的時間累計。


5.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涉及日間及夜間的時間,應如何計算補償?

例如: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A 07:45 – 09:00 1小時15分鐘
B 20:00 – 20:45 45分鐘

該例子中,補償計算方式如下: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日間/夜間 備註
A 07:45 – 08:45 1小時 日間 先計算完整的日間或夜間時數
08:45 – 09:00 15分鐘 夜間 尚餘不足1小時的日間及夜間時間,
以佔比較大的時段決定系數
B 20:00 – 20:45 45分鐘
超時工作補償: 1小時日間
1小時夜間

6. 倘人員在一日內具多段超時工作,且當中涉及不足1小時的日間或夜間時段,應如何計算補償?

例如: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A 03:00 – 03:45 45分鐘
B 13:00 – 13:45 45分鐘
C 17:45 – 19:00 1小時15分鐘

該例子中,補償計算方式如下: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日間/夜間 備註
C 17:45 – 18:45 1小時 日間 先計算完整的日間或夜間時數
18:45 – 19:00 15分鐘 日間 尚餘時間總共為1小時45分鐘,
當中以日間所佔比例較高,
故整段時間視為日間的超時工作
B 13:00 – 13:45 45分鐘 日間
A 03:00 – 03:45 45分鐘 夜間
超時工作補償: 3小時日間

7. 倘人員在一日內有兩段大於半小時但不足1小時的超時工作,而累加後大於1.5小時,應如何計算超時工作補償?

例如: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A 08:15 – 09:00 45分鐘
B 20:00 – 20:45 45分鐘

由於該兩段時間均不具完整時數,故根據第197條第4款的規定,相關時間視為“尚餘的時間”,而因兩段時間所佔比相同,故應以夜間的系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