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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常見問題

年假

  1. 不連續地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的實際執行方式為何?
  2. 人員因工作原因未能連續地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是否仍須符合第83條2款的規定,享受最少11個工作日的年假?
  3. 倘人員在2019年確定終止職務時,具有從上一年度因個人原因及因工作原因而轉移且未享受的年假,是否均可作為計算金錢補償之用?

1. 不連續地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的實際執行方式為何?

部門若因運作上的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而未能讓人員於該曆年連續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應先與相關人員溝通協定,然後由人員填寫“缺勤與年假申請書”,說明在該曆年將不連續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


2. 人員因工作原因未能連續地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是否仍須符合第83條2款的規定,享受最少11個工作日的年假?

是的。即使人員在一曆年不連續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但仍須於該曆年最少間斷地享受11個工作日的年假。


3. 倘人員在2019年確定終止職務時,具有從上一年度因個人原因及因工作原因而轉移且未享受的年假,是否均可作為計算金錢補償之用?

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