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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目標

  1. 目標應是廣泛的還是詳盡的?
  2. 較低級別人員組別的目標是較容易達至的,而較高級別人員組別的目標是較難達至的。因此,會否導致較低級別的工作人員較易獲高的評核結果?

1. 目標應是廣泛的還是詳盡的?

目標必須是詳盡的,而不是空泛的。應按照所期望的一切清晰而詳盡地訂定目標。為著能妥善訂定目標,目標必須是詳盡的,可量度的(可量化或可觀察到的)、可實行的、實際的及有時間限制的。如果目標過於空泛,不但工作人員未能清楚知道上級對自己的期望,而有關目標亦未知是否已達到。


2. 較低級別人員組別的目標是較容易達至的,而較高級別人員組別的目標是較難達至的。因此,會否導致較低級別的工作人員較易獲高的評核結果?

每位工作人員的目標應與其職務相稱,同時亦應與其薪酬、聘任要求及其他方面相稱。當說及目標必須是可實現的,可執行的時,即是說,是可以達至的。每一職務的要求均不同,因而薪酬亦不同。 當某位屬較低級別人員組別的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良好時,如因其工作較易而獲較差的評核結果,這是沒有理由的。因為應根據其職務的工作表現作評核,而非與其他職務較複雜的工作人員作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