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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對主管的評核

  1. 在評核廳長的程序中,就主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的問卷,應否僅發給該廳長的直接下屬,抑或發給該廳的所有工作人員?
  2. (07-03-2005) 對主管評核,不可以像對其他組別人員的評核一樣,商議多兩項評核項目作兩倍評分嗎?
  3. 確定委任的主管人員,例如科長,由於無需續期,那麼對他們的工作表現評核應在何時進行?
  4. 倘若擔任主管官職的人員在其擔任職務未滿六個月時,已被終止定期委任,是否應作簡要評核?

1. 在評核廳長的程序中,就主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的問卷,應否僅發給該廳長的直接下屬,抑或發給該廳的所有工作人員?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向被評核主管的各下屬提供”問卷。 如同公共行政的任一局級部門,從法律角度來看,內部上下級的從屬關係,是建立於主管與接受其命令及指示的工作人員之間。因此,應從廣義來理解第31/2004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下屬”一詞。因此,評核有關廳長的問卷應分發給該廳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使所有切實了解廳長工作表現的工作人員均可自願對廳長作出評核。 建議在向所有下屬派發問卷時,應向他們說明需要匿名以及自願填寫,而且問卷只應由自認為了解被評核主管的工作表現的工作人員填寫。


2. (07-03-2005) 對主管評核,不可以像對其他組別人員的評核一樣,商議多兩項評核項目作兩倍評分嗎?

基於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評分表的格式,以及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主管評核,只可從第五條第二款(及有關評分表所載)的評核項目中,多定一項作兩倍評分計算,因為在已核准的評分表格式中已規定,除了那兩項對所有人員組別均為強制性兩倍評分項目外,“團隊的領導及管理”也是兩倍評分的評核項目。


3. 確定委任的主管人員,例如科長,由於無需續期,那麼對他們的工作表現評核應在何時進行?

確定委任且實際執行主管職務的科長,按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所規定的對主管的評核制度接受評核。 由於不屬於定期委任的情況,訂定職務開始日期應以曆年作為參照(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因此,上述科長應與接受平常評核的工作人員一樣,在同一期間接受評核。


4. 倘若擔任主管官職的人員在其擔任職務未滿六個月時,已被終止定期委任,是否應作簡要評核?

不應。當擔任主管官職的人員的直屬上級或部門的轉換,又或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涉及其評核人的轉換,才作簡要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