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評核會議
1. 是否有需要及屬強制性將評核會議之摘要附載於被評核人的評核卷宗內?
工作表現評核是指工作人員在擔任有助其未來發展的職務時所表現的系統性評價的程序。因此,這法定制度規定必須舉行評核會議及將各會議作摘要筆錄(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 認可是評核程序的最後階段。認可時,認可人有權更改由評核人給予的評核結果(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但是,我們確實認為認可人必須取得支持評核人給予評核結果的所有資料。 再者,時至今日,我們的意見都認為應該為工作人員開立一個評核(文件檔案/案卷)卷宗,因為在每一評核期間終結時,都有(最少)* 四份不同的文件(三次評核會議筆錄摘要,加上一份評分表)。 *例如:可附同一份工作人員的自我評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