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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評核項目

  1. 對兩位相同職程、職級的工作人員可否採用不同的評核項目及兩倍評分項目?
  2. 在「在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評核項目上,合理缺勤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因成為母親而缺勤的工作人員,其工作表現的評分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1. 對兩位相同職程、職級的工作人員可否採用不同的評核項目及兩倍評分項目?

可以。可以商定不同的評核項目,但只限於與工作人員的職務性質相關的項目。例如:兩位職級相同的行政文員,一位需接待公眾但另一位郤不需要,那麼,只是那位需接待公眾的行政文員須接受“與公眾的關係”這項目的評核。而兩倍評分項目的情況亦一樣。例如:對經常以團隊形式進行工作而工作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團體的工作成果的一等高級技術員,可以把“團隊工作”項目商定為兩倍評分項目,但對那些只是間中需以團隊形式工作的同一職級的高級技術員,將這評核項目作兩倍評分則毫無意義。作出這決定的標準必須是客觀的,並且以職務性質為依據,在應用時須符合公平、平等、無私原則。


2. 在「在工作崗位的勤謹態度」評核項目上,合理缺勤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因成為母親而缺勤的工作人員,其工作表現的評分是否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不會。假如按現行法例是視為合理缺勤者,則有關工作人員每一評核項目的評分不應因此而受到影響。評核時,合理缺勤期間不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