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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填寫問卷

  1. 在評核廳長的程序中,就主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的問卷,應否僅發給該廳長的直接下屬,抑或發給該廳的所有工作人員?
  2. 交收問卷的有關規則,由部門或實體的領導訂定,有關規則應保障工作人員的身份保密,以免被評核的主管介入。請問可否分享行政暨公職局進行此項程序的經驗?
  3. 對主管的評核方面,行政暨公職局會否就下屬所填寫問卷的遞交方法制定指引,以便各部門統一執行?

1. 在評核廳長的程序中,就主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的問卷,應否僅發給該廳長的直接下屬,抑或發給該廳的所有工作人員?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向被評核主管的各下屬提供”問卷。 如同公共行政的任一局級部門,從法律角度來看,內部上下級的從屬關係,是建立於主管與接受其命令及指示的工作人員之間。因此,應從廣義來理解第31/2004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下屬”一詞。因此,評核有關廳長的問卷應分發給該廳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使所有切實了解廳長工作表現的工作人員均可自願對廳長作出評核。 建議在向所有下屬派發問卷時,應向他們說明需要匿名以及自願填寫,而且問卷只應由自認為了解被評核主管的工作表現的工作人員填寫。


2. 交收問卷的有關規則,由部門或實體的領導訂定,有關規則應保障工作人員的身份保密,以免被評核的主管介入。請問可否分享行政暨公職局進行此項程序的經驗?

一、行政暨財政處將封於信封中的經適當核實的問卷連同一份接收這些問卷的工作人員的名單,分發予各附屬單位的秘書處(或直接分發予無設有秘書處的附屬單位)。此名單僅供已接收這份問卷的工作人員簡簽或簽署,以使各部門得以證實該問卷已分發予所有工作人員。 二、問卷的填寫屬非強制性。為保障工作人員身份保密,已填妥的問卷應儘可能在同一時間內交還,並遵守與分發時同樣的程序,亦即,工作人員應用信封封妥問卷交回有關附屬單位的秘書處,再由秘書處交回行政暨財政處;倘無秘書處,則直接交回行政暨財政處。 三、應在上述信封上適當標明被評核主管所屬的組織附屬單位。 四、各主管不得干預此程序。 五、必須遵守附屬單位之間有關發送文件的內部程序(例如,透過簽收簿發送、貼條碼等)的既定規則。


3. 對主管的評核方面,行政暨公職局會否就下屬所填寫問卷的遞交方法制定指引,以便各部門統一執行?

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由部門或實體的領導找出最妥善的方法進行問卷交收,以保障填寫問卷的工作人員的身份保密,以及確保工作人員的主管不會在過程中有任何介入。然而,各部門可以就具體上所遇到的一切疑問向行政暨公職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