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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評核諮詢委員會

  1. “評核諮詢委員會”除可要求評核人及被評核人出席會議外,還可邀請誰人出席會議?
  2. 根據過渡規定,凡涉及二零零五年“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程序,可於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在此情況下,如果“評核諮詢委員會”於一月一日以後才成立,則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應由何時開始?
  3. 關於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主管官職的據位人能否參與被評核人代表的選舉?
  4. 行政暨公職局是否會就評核諮詢委員會選舉的選票發出統一指引,以避免各部門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
  5. 因成為母親而缺勤(分娩假)的工作人員或無薪假又或紀律程序的工作人員可被選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6. 一些不具被選資格的工作人員可否被指定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部門或實體的代表?
  7. 在被評核人代表選舉中,假如選票只作部分填寫,即沒有在所有人員組別的空格上完全填寫,已填寫部分是否有效?
  8. 被選定或被指定為“評核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拒絕擔任這些職務?

1. “評核諮詢委員會”除可要求評核人及被評核人出席會議外,還可邀請誰人出席會議?

根據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如有需要,“評核諮詢委員會”只可要求公共行政當局的技術人員及專家以顧問身份出席會議,尤其是法律範疇和人力資源範疇的技術人員及專家出席會議,但其無投票權。


2. 根據過渡規定,凡涉及二零零五年“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程序,可於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在此情況下,如果“評核諮詢委員會”於一月一日以後才成立,則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應由何時開始?

實際上,對於二零零五年,由於是新制度生效的年分,所以立法者允許評核諮詢委員會可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設立。在這情況下,評核諮詢委員會的任期應被視為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開始。


3. 關於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主管官職的據位人能否參與被評核人代表的選舉?

所有須接受工作表現評核的工作人員均須參與被評核人代表的選舉。由於主管官職的據位人也須接受評分或評核,因此亦必須參與選舉。他們可以原職位相應的人員組別成員身份投票選出或被選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所以,主管官職的據位人可以原職位相應的人員組別成員身份參與被評核人代表選舉,投票選出及被選為評核諮詢委員會委員。


4. 行政暨公職局是否會就評核諮詢委員會選舉的選票發出統一指引,以避免各部門之間存在巨大的差異?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條第四款已對部門或實體應如何準備選票作了規範。應遵循的指引如下:選票是以白紙印製,並按人員組別預留足夠的空位,供填寫擬推選的工作人員的認別資料(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人員組別)。所以,選票只需載明部門所存有的每個人員組別的名稱並在其旁邊預留空位,讓工作人員填寫擬推選的具被選資格工作人員的姓名或編號(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條第五款)。 但如果各部門在設計選票方面需要幫助,可以就具體上所遇到的疑問隨時向行政暨公職局查詢。


5. 因成為母親而缺勤(分娩假)的工作人員或無薪假又或紀律程序的工作人員可被選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所有受評核的工作人員均可被選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並存在著一個替換委員的機制,以便解決一些“不在”的情況。


6. 一些不具被選資格的工作人員可否被指定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部門或實體的代表?

不可以。部門或實體的代表應在具被選資格且未被選為被評核人代表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例如,副局長不可被指定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因他/她的工作表現不須接受評核,所以他/她不具被選資格。


7. 在被評核人代表選舉中,假如選票只作部分填寫,即沒有在所有人員組別的空格上完全填寫,已填寫部分是否有效?

是。雖然只是部分填寫,但選票上所投的票亦應予以計算。只是在完全空白的情況,才被視為空白票,又或錯誤填寫選票(例如在兩個不同人員組別中投票給同一工作人員,或在某一人員組別上,錯誤投票給非屬該組別的工作人員)才被視為廢票。


8. 被選定或被指定為“評核諮詢委員會”委員的工作人員是否可以拒絕擔任這些職務?

不可以。擔任“評核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務是強制性的,但被選定或被指定的工作人員,如果處於法定障礙的情況,或處於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自行迴避的情況,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