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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保密

  1. 按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規定,須將有關工作表現評核的資料送交行政暨公職局並在部門或實體內張貼,這是否有損程序的保密性?
  2. 被評核人有權拒絶向其他工作人員及上級提供其工作表現評核的資料?

1. 按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規定,須將有關工作表現評核的資料送交行政暨公職局並在部門或實體內張貼,這是否有損程序的保密性?

没有,基於上述的資料没有載明被評核工作人員的姓名及個人資料,而有關資料只作統計之用。例如:獲得每一項評語的工作人員的百分率。


2. 被評核人有權拒絶向其他工作人員及上級提供其工作表現評核的資料?

可以,被評核人並非需要強制保密,也不是說必須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