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指定評核人

  1. 在輪值工作或其他情況,負責跟進工作的不一定是同一主管,那麼應如何進行評核?評核人應該是誰?
  2. 如果一名評核人只可評核二十名工作人員,當工作人員多於此數時應如何處理?如果一個廳有多於四十名的人員,是否應該有兩名評核人?
  3. 領導核心小組的工作人員,尤其是科長,可否被指派為評核人?
  4. 哪些職務主管被視為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可當評核人的職務主管?

1. 在輪值工作或其他情況,負責跟進工作的不一定是同一主管,那麼應如何進行評核?評核人應該是誰?

評核人必須由部門或實體的領導指定,並認為是符合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最佳人選。


2. 如果一名評核人只可評核二十名工作人員,當工作人員多於此數時應如何處理?如果一個廳有多於四十名的人員,是否應該有兩名評核人?

部門或實體應該找出妥善的方法解決該情況,而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原則上”每一評核人不應負責評核超過二十名工作人員,其涵義是指如果情況不容許的話,則可以評核超過二十名工作人員。


3. 領導核心小組的工作人員,尤其是科長,可否被指派為評核人?

領導核心小組的工作人員,尤其是科長,可否被指派為評核人?
答:

若部門或實體組織架構確實存在有關核心小組,則只有正式被委任為領導該小組的人員,方可被指派為評核人。


4. 哪些職務主管被視為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可當評核人的職務主管?

只有已正式被委任為職務主管的人員,才被視為可當評核人的職務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