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常見問題
指定評核人
- 在輪值工作或其他情況,負責跟進工作的不一定是同一主管,那麼應如何進行評核?評核人應該是誰?
- 如果一名評核人只可評核二十名工作人員,當工作人員多於此數時應如何處理?如果一個廳有多於四十名的人員,是否應該有兩名評核人?
- 領導核心小組的工作人員,尤其是科長,可否被指派為評核人?
- 哪些職務主管被視為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可當評核人的職務主管?
1. 在輪值工作或其他情況,負責跟進工作的不一定是同一主管,那麼應如何進行評核?評核人應該是誰?
評核人必須由部門或實體的領導指定,並認為是符合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的最佳人選。
2. 如果一名評核人只可評核二十名工作人員,當工作人員多於此數時應如何處理?如果一個廳有多於四十名的人員,是否應該有兩名評核人?
部門或實體應該找出妥善的方法解決該情況,而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原則上”每一評核人不應負責評核超過二十名工作人員,其涵義是指如果情況不容許的話,則可以評核超過二十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