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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個人勞動合同法律適用問題

  1. 本法律第22條第2款規定“受聘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受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編規定的紀律制度規範”,是否意味現職非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如按本法律第25條第2款1)項的規定修改合同條款,使第22條所規定的制度適用於該工作人員,會不受上述紀律制度規範?

1. 本法律第22條第2款規定“受聘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受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編規定的紀律制度規範”,是否意味現職非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如按本法律第25條第2款1)項的規定修改合同條款,使第22條所規定的制度適用於該工作人員,會不受上述紀律制度規範?

由於本法律第22條第1款亦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的人員亦補充適用公職法律制度,所指的公職法律制度包括《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故除非個人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中另有規定,否則仍適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當然也包括其中的紀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