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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現有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過渡問題

  1. 倘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是否可按本法律第24條的規定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2. 若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符合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的要件,但未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180天內作出選擇,日後可否再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3. 若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之前並沒有按第14/2009號法律選擇納入職程,現時可否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1. 倘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是否可按本法律第24條的規定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個人勞動合同轉為行政任用合同是根據本法律第25條規定作出的,由於其是以行政任用合同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故應根據本法律第6條1款簽署不超過兩年的行政任用合同,而不可按本法律第24條直接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2. 若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符合訂立行政任用合同的要件,但未有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180天內作出選擇,日後可否再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本法律第25條第3款已規定了相關人員須在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180天內作出選擇,超過了法定期限當然不可再作選擇了


3. 若現職個人勞動合同人員之前並沒有按第14/2009號法律選擇納入職程,現時可否選擇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且被視為已納入職程的下列人員,可以選擇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規定按該法律訂立行政任用合同:

 

a) 在第14/2009號法律生效後且於第 12/2015號法律生效前已與行政當局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人員;

b) 已按第14/2009號法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的人員。

 

因此,若工作人員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日起計180日內沒有按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亦沒有自該限期之後至第12/2015號法律生效之前按第14/2009號法律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則不得參照職程再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因為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情況不適用第14/2009號法律。

 

倘屬此情況,由於工作人員不得被納入職程,所以亦不得作出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二)項的選擇,亦即是,不得根據該法律訂立行政任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