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通訊人
常用的通訊人(詳情)
主頁
帳戶

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現有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過渡問題

  1. 本法律生效時已符合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要件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如其合同尚未到期,是否等到合同期滿時才修改為行政任用合同?其生效日期應自何時起計?相關合同的修改又是否須刊登於政府公報?
  2. 若在本法律生效時,人員的原有合同將於短期內到期,來不及將其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是否先將其合同續期,之後再作修改?
  3. 本法律第24條3款所指的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的“服務時間”是如何計算的?
  4. 本法律第24條3款所指的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的“工作表現評核”評語要求,又如何計算?
  5. 無預先設定合同期間的散位合同人員,該何時與他們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專用印件?

1. 本法律生效時已符合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要件的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如其合同尚未到期,是否等到合同期滿時才修改為行政任用合同?其生效日期應自何時起計?相關合同的修改又是否須刊登於政府公報?

根據本法律第24條第4款,在本法律生效日或之前已符合要件的人員,是不須等到原合同到期時才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的,而是應在本法律生效日起60日內,向監督實體提交修改合同的建議。經許可後,修改的效力自符合要件之日起計算,但不可先於本法律生效之日。也就是說,本法律生效日或之前已符合要件的人員,其合同的修改,會一律自11月1日起生效的。

至於上指合同的修改是否須刊登於政府公報,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條b)項的規定,這是其中一種改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職務上之法律狀況,須刊登於政府公報。


2. 若在本法律生效時,人員的原有合同將於短期內到期,來不及將其修改為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是否先將其合同續期,之後再作修改?

是的,否則相關人員的合同便會失效。而且若合同於本法律生效後短期內到期,相信有關的續期手續已於法律生效前啟動,本法律不妨礙該等程序的進行。


3. 本法律第24條3款所指的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的“服務時間”是如何計算的?

首先,本法律第24條3款所指的“法律生效之日前5年至後5年內”,是以2015年11月1日為分界線,即向前推至2010年的11月1日開始,向後推至2020年的10月31日為止。

至於“服務時間”是指在該段期間連續或間斷擔任公職的時間,以365日為1年計算,其中也包括實習、入職培訓的期間等,只要該等期間是在本法律生效前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任用以及在本法律生效後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就可以了。

但要注意,上述時間只計算在本法律生效前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任用以及在本法律生效後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時間,其他例如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按專有人員通則任用;以確定委任或臨時委任制度任用,或以定期委任任用的服務時間是不計算在內的。


4. 本法律第24條3款所指的編制外合同和散位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的“工作表現評核”評語要求,又如何計算?

本法律第24條第3款並沒有改變現行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故實務上或會出現“服務時間”與“評核期間”不一致的問題。但本法律並沒有要求兩者完全一致,只是貫徹一個原則:“服務時間”與“工作表現評核”兩個要件是分開計算和同時符合。例如要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的服務時間累積滿5年,但卻未有累積4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都未可符合所有條件,必須等到有累積4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才可提出修改。

另外,按現行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評核結果可能會比評核期間較遲才完成,例如平常評核可能到3月才有最後結果。因此,應以評核被“認可”之日作為其符合要求之日期。

此外,根據現行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簡要評核”是無獨立作用的,故本法律第24條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並不包括簡要評核,但該簡要評核作為在其後緊接進行平常評核或特別評核時按比例計分。


5. 無預先設定合同期間的散位合同人員,該何時與他們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專用印件?

對於無預先訂定期間的散位合同人員,由於本法律第24條第5款規定其視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故未涉及修改合同的問題,但建議部門應儘快與他們按本法律要求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專用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