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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有關本法律生效後以個人勞動合同聘用人員的問題

  1. 本法律生效後,是否公共部門組織法中沒有訂明可聘用個人勞動合同的,現在都可聘用?
  2. 如何界定本法律第17條所指的“專業人員短缺”或“人員具特別才能”的情況?
  3. 如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了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的招聘程序,但在本法律生效後才完結,是否會受到影響?

1. 本法律生效後,是否公共部門組織法中沒有訂明可聘用個人勞動合同的,現在都可聘用?

是的。本法律取消了有關限制。但本法律第3條第3款亦同時規定了聘用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的只能是“擔任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或“為滿足臨時性或緊急性要求”。


2. 如何界定本法律第17條所指的“專業人員短缺”或“人員具特別才能”的情況?

“專業人員短缺”是指在澳門特區沒有或缺少相關人員。由於公共部門所需聘用的“顧問”或“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多種多樣,很難預視和列出所有可能性,但可考慮以下因素:其一為“職務的特殊性”;其二是擬聘用人員“成就的卓越性”。

“職務的特殊性”是指有關人員所執行的職務內容,須具備較高程度的專業技能,且有關技能係不能透過普遍存在的教育或培訓,於較短的年數內得以充分和掌握的;又或所擬聘用的人員須擁有特殊天賦特長的。例如:特別領域的資深工匠或技師、優秀藝術家、或傑出運動員等。

而“成就卓越”是指有關人員在其專業領域取得了國際或高度認可的卓越成就,而所取得的成就對特區政府有所裨益者,例如:獲得國際認同的獎項;或在高端、創新的學術或科技領域中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等。

而按本法律第18條規定,部門聘用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是須向監督實體提交聘用建議,且要充分說明理由,以及附同行政公職局的意見的,故在實際操作時應可按具體個案判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


3. 如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了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的招聘程序,但在本法律生效後才完結,是否會受到影響?

在本法律生效前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招聘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程序,都不應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