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重新聘用問題
- 重新聘用所要求的“工作表現評核”要件,是否要在不具期限合同內取得,還是包括其之前以其他行政任用合同工作的“評核”結果?
- 部門是否須優先聘用申請了“重新聘用”的人員?重新聘用同一人員又有否次數限制?
- 人員在重新聘用後,其在之前終止合同前的服務時間和“工作表現評核”可否計入晉級和晉階的效力?
1. 重新聘用所要求的“工作表現評核”要件,是否要在不具期限合同內取得,還是包括其之前以其他行政任用合同工作的“評核”結果?
本法律第8條第1款只要求在合同終止時是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以及在合同終止緊接前5年要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沒要求該等評語必須要在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內取得,故緊接前5年的“工作表現評核”也包括之前以其他行政任用合同工作的“工作表現評核”。
2. 部門是否須優先聘用申請了“重新聘用”的人員?重新聘用同一人員又有否次數限制?
本法律設置“重新聘用”的原意只是設立更多途徑讓公共部門更有彈性地聘用到合適的工作人員,並沒有規定要優先考慮已申請“重新聘用”的人員,“重新聘用”要視乎部門提交建議 ,並由部門所屬的監督實體許可,故是否採用“重新聘用”方式也是視乎部門的需要。此外,本法律亦沒有規定“重新聘用”的次數,部門可考慮採用“重新聘用”方式的需要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