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常見問題
有關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的問題
- 人員實習或入職培訓的時間,是否也計算在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的服務時間?
- 根據本法律第6條第2款2)項的規定,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需要在3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中連續取得兩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這連續兩次的評語是否一定要在最後兩年?
- 一名已是長期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於更高職程,在轉至新職程後,是否亦相應地以長期或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
1. 人員實習或入職培訓的時間,是否也計算在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的服務時間?
是的,只要該實習或入職培訓是按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行,實習或入職培訓的時間就會包括在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或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所需要的服務時間內。
2. 根據本法律第6條第2款2)項的規定,修改為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需要在3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中連續取得兩次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這連續兩次的評語是否一定要在最後兩年?
不需要一定在最後兩年取得,在首兩年取得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