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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常見問題

晉級培訓

  1. “修讀式”與“達標式”培訓課程的分別為何?
  2. 人員可否以參加修讀式培訓課程來取替達標式培訓課程?
  3. 由誰訂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修讀式培訓課程的次項課程?
  4. 修讀式培訓課程分為兩個次項培訓課程中,分別佔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須累積培訓時數的百分比為何?
  5. 高級技術員職程有多個不同的職務範疇(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以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高級技術員為例,其所屬範疇是有具一定的專業性,如在本澳未能找到與其職務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該人員可否參加其他地區(如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
  6. 參加部門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是否計算入(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累積培訓時數?
  7. 倘若人員所修讀的培訓課程的開始及完成日非屬同一職等,是否可計算為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的累積培訓時數?
  8. 如何處理人員正處於等待行政公職局培訓課程證書的情況?
  9. 報讀最後一項修讀式培訓課程時,公務人員可否報讀課時多於其為達至規定的累積培訓時數所欠的時數的課程(例如,工作人員還欠30小時便達至規定的累積時數,而有關培訓課程的課時為100小時)?
  10. 對於某些職務範疇,可能難以找到與職務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可否修讀同一課程(例如一名屬生物學領域的二等高級技術員已經修讀了細菌學的課程,但由於無法找到直接與職務相關的其他課程,其可否在處於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時再修讀同一課程)?
  11. 若人員同時負責行政及推動文化的工作,而部門亦批准其參加該兩方面的培訓,有關的培訓時數是否可計入晉級培訓所需的時數?
  12. 倘人員未能通過晉級開考,其原先在所屬職級內完成的培訓課程會否因而失效?
  13. 倘屬職務轉變的情況,之前已完成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對新職務是否有效?
  14. 工作人員何時可修讀達標式的晉級培訓課程?
  15. 如培訓課程的證書上只有上課日期,但沒有註明上課的時間及時數,應怎樣計算或處理?
  16. 如公務人員獲許可參加於外地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應由誰負擔培訓費用?
  17. 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司法官培訓課程,若學員擁有原職位,在兩年的培訓課程期間,其原職程亦進行晉級開考,那應該由原部門或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其安排課程?
  18. 按輪值工作制度工作的人員如獲許可參加晉級培訓課程,是否可收取輪值津貼?
  19. 工作人員在修讀晉級培訓課程期間有權獲豁免上班、若人員實際擔任職務時可收取附帶報酬,其在修讀課程期間是否仍有權繼續收取?
  20. 若領導或主管須參加晉級培訓,是否需要代任?
  21. 達標式課程會否採用“先到先得”的報名形式?
  22. 對技術工人和勤雜人員一般職程的人員是否要求晉級培訓?
  23. 公務人員能否於辦公時間參加修讀式培訓課程?
  24. 特別職程的公務人員須接受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晉級培訓?
  25. E-learning(網上學習)、工作坊、研討會或講座是否納入有效的修讀式晉級培訓課程範圍?
  26.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由公務人員的評核人撰寫並獲部門領導認可的晉級培訓建議書,需要重新撰寫及遞交審批?
  27. 是否所有主管均須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修讀晉級培訓課程?
  28. 不具原職位領導/主管在擔任官職期間完成的培訓課程,其在定期委任終止後獲聘,可以為晉級的效力,計算入晉升至職程內緊接較高職等的法定累積培訓時數?
  29. 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並訂出在每一職程內晉升至較高職級所需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然而,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2/2021號法律第三條規定:“撤銷現行第三級別;現行的第四級別、第五級別及第六級別分別由第三級 別、第四級別及第五級別取代"。基此,隨著第2/2021號法律的生效,原第3級別中的職程是否仍存在?如是,該等職程仍須繼續受培訓嗎?

1. “修讀式”與“達標式”培訓課程的分別為何?

“修讀式培訓課程”是指要求公務人員修讀一定課時以累積取得職程內晉級所需培訓時數的課程〔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六)項〕。

修讀式培訓課程細分為以下兩個次項培訓課程,分別佔同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累積培訓時數的百分比如下:
(一)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的培訓課程── 60%至100%(同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一)項);
(二)與將擔任的職務間接相關的培訓課程── 直接相關的培訓課程所佔的百分比與100%之差(同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二)項)。

課程可由行政公職局、其他公共部門、依法適當認可的私人教育機構及培訓實體所組織和舉辦(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應由舉辦實體明確訂定目的、大綱、時數且尤其可於培訓室或遙距進行,並在修讀課程後可獲舉辦實體發出修讀、修畢或合格的聲明書或證書的培訓活動〔同法規第二條(五)項〕。

獲指定評核相關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將晉級培訓建議書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建議書應列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如培訓範疇、培訓地點、修讀年份等),尤須特別說明該相關培訓屬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還是間接相關。該建議書由獲指定評核相關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主動撰寫或應該公務人員要求撰寫(同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達標式培訓課程”是指要求公務人員須合格修讀完畢由公職局為某一職程內晉級而組織和舉辦的特別培訓課程〔同法規第二條(七)項〕。組織和舉辦“達標式培訓課程”屬行政公職局的職權。行政公職局會因應人員的職級及職務範疇訂定培訓的內容、時間、地點及修讀的條件等,例如要求提交報告。公職局亦會適時公佈可供修讀的達標式培訓課程〔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三)項〕。


2. 人員可否以參加修讀式培訓課程來取替達標式培訓課程?

晉級培訓課程分為修讀式培訓課程和達標式培訓課程。在一般情況下,公務人員必須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修讀培訓課程,但如因特別情況(如身體殘障)而無法修讀職程內晉級所要求的培訓課程類型,經取得行政公職局的同意後,可修讀其他類型的培訓課程,但須完成晉級所需的累積培訓時數(同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一、三及第四款)。


3. 由誰訂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修讀式培訓課程的次項課程?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條,獲指定評核相關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主動或應有關公務人員的要求撰寫晉級培訓建議書,並應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該建議書內應說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如培訓範疇、培訓地點、修讀年份、與將擔任的職務屬“直接”還是“間接”相關等),因公務人員的評核人或直屬上級是最直接及具體了解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4. 修讀式培訓課程分為兩個次項培訓課程中,分別佔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須累積培訓時數的百分比為何?

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修讀式培訓課程細分為兩個次項培訓課程,分別佔同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累積培訓時數的百分比為: (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 60%至100%。如不足100%,則餘下的為直接相關的培訓課程所佔的百分比與100%之差(與將擔任的職務間接相關)。

舉例說,一名首席高級技術員須累積修讀式培訓時數80小時,若該80小時的培訓全屬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則其已滿足上述之規定。

換言之,與將擔任的職務直接相關的培訓課程的百份比為60%至100%;與將擔任的職務間接相關的培訓課程為0%至40%。


5. 高級技術員職程有多個不同的職務範疇(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一款)。以一職業安全健康範疇的高級技術員為例,其所屬範疇是有具一定的專業性,如在本澳未能找到與其職務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該人員可否參加其他地區(如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

可以,但必須事先獲部門領導批准,而獲指派評核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為此將建議書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該建議書應載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如培訓範疇、培訓地點、修讀年份、與將擔任的職務屬直接還是間接相關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

若許可公務人員報讀未列於上述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培訓實體清單內的培訓實體所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有關部門應在許可後一個月內將此事通知行政公職局,以便更新該清單(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課程可由依法適當認可的私人教育機構及培訓實體所組織和舉辦(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應由舉辦實體明確訂定目的、大綱、時數且尤其可於培訓室或遙距進行,並在修讀課程後可獲舉辦實體發出修讀、修畢或合格的聲明書或證書的培訓活動〔同法規第二條(五)項〕。


6. 參加部門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是否計算入(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累積培訓時數?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其他公共部門、依法適當認可的私人教育機構及培訓實體亦可組織和舉辦修讀式培訓課程。

然而,修讀這些課程須經部門領導批准,而獲指派評核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為此將建議書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該建議書應載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如培訓範疇、培訓地點、修讀年份、與將擔任的職務屬“直接”還是“間接”相關等),當中亦應特別說明公務人員按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須就讀的次項培訓課程(同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

對某一課程可否累積為修讀式培訓課程,須取決於該課程是否符合上述法規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同時,若舉辦修讀式培訓課程的部門未列於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培訓實體清單內,有關部門應在許可後一個月內將此事通知行政公職局,以便更新該清單(同法規第四十七條第五款)。


7. 倘若人員所修讀的培訓課程的開始及完成日非屬同一職等,是否可計算為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所定的累積培訓時數?

按照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在所屬職等內開始並完成的培訓課程才對晉升至緊接較高職等有效。

舉例說,一名一等技術員於2016年9月5日開始修讀葡語課程(該課程將於2017年6月份完結),隨後於2016年9月30晉升為首席技術員。由於在課程的開始日該名人員未進入首席技術員職等,即使葡語課程已載入該名人員的晉級培訓建議內,該葡語課程對其晉升至特級技術員無效。


8. 如何處理人員正處於等待行政公職局培訓課程證書的情況?

在有迫切需要的情況下,如人員為開考報名目的,而馬上需要由行政公職局開辦的修讀式或達標式培訓課程的修讀證明,可親自向行政公職局提出申請。人員可在本局網站內下載“參加培訓活動證明文件申請書”,填寫後交回本局。證明文件會在接獲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發出(由服務承諾確保)。


9. 報讀最後一項修讀式培訓課程時,公務人員可否報讀課時多於其為達至規定的累積培訓時數所欠的時數的課程(例如,工作人員還欠30小時便達至規定的累積時數,而有關培訓課程的課時為100小時)?

原則上可以(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然而,獲指派評核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確定是否沒有其他在課程內容及課時方面均較為合適及類同的培訓課程,並將建議書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該建議書應載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當中亦應特別說明公務人員按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須就讀的次項培訓課程(同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


10. 對於某些職務範疇,可能難以找到與職務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在這種情況下,工作人員可否修讀同一課程(例如一名屬生物學領域的二等高級技術員已經修讀了細菌學的課程,但由於無法找到直接與職務相關的其他課程,其可否在處於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時再修讀同一課程)?

除行政公職局開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外,人員亦可參加本澳及外地舉辦的培訓課程,故應有多項課程可作選擇。此外,如人員修讀名稱相同(或類似)的課程,考慮到有關課程內容可能有別於人員曾修讀的課程,因此,如人員的評核人或直屬上級經分析後,認為修讀有關課程是合適並將建議提交部門領導且獲其批准,則該課程的時數便可計入為晉升至職程較高職級所需累積的課程時數內。


11. 若人員同時負責行政及推動文化的工作,而部門亦批准其參加該兩方面的培訓,有關的培訓時數是否可計入晉級培訓所需的時數?

部門可因應其員工的工作特徵及需要,選擇適當的培訓。公務人員的評核人或直屬上級負責將與人員擔任職務直接和間接有關的培訓課程建議送交部門領導批示(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若部門領導批准,可計入培訓所需時數。


12. 倘人員未能通過晉級開考,其原先在所屬職級內完成的培訓課程會否因而失效?

僅在所屬職等內開始並完成的培訓課程才對晉升至緊接較高職等有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因此,如工作人員仍未晉升至較高的職等,有關課程仍然有效。


13. 倘屬職務轉變的情況,之前已完成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對新職務是否有效?

假如有關人員繼續屬同一職程及職級,在擔任前職務期間完成的培訓課程繼續對晉升至緊接較高職等有效,因為許可培訓課程的批示所載的次項培訓課程的說明對開考的效力具強制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14. 工作人員何時可修讀達標式的晉級培訓課程?

僅在所屬職等內開始並完成的培訓課程方對晉升至緊接較高職等有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九條)。因此當人員已處於職程內第2職等(一等)或第4職等(特級或顧問)時,經部門領導批准,便可報讀達標式培訓課程。


15. 如培訓課程的證書上只有上課日期,但沒有註明上課的時間及時數,應怎樣計算或處理?

如培訓課程的證書上只有上課日期,但沒有註明上課的時間及時數,應要求人員提供補充資料,包括章程及具體的上課時間安排等,以便計算人員修讀的培訓課程累積時數。


16. 如公務人員獲許可參加於外地舉辦的修讀式培訓課程,應由誰負擔培訓費用?

晉級培訓的負擔由許可公務人員在有關培訓課程報名的部門負責,但屬公職局舉辦的培訓課程除外(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17. 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司法官培訓課程,若學員擁有原職位,在兩年的培訓課程期間,其原職程亦進行晉級開考,那應該由原部門或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為其安排課程?

就讀司法官培訓課程是過渡時期,若學員有原職位,則須符合原職程的晉級要求,包括年資、評核、培訓時數等,才有資格報考。因此,學員須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培訓期間亦需修讀其他與其原職程職務有關的課程,並需符合法規所要求的培訓時數,而有關課程需由原部門與人員共同訂定。


18. 按輪值工作制度工作的人員如獲許可參加晉級培訓課程,是否可收取輪值津貼?

為獲得按修讀式培訓方式所舉行的培訓,公務人員有權在工作時段內免除上班,其時數相等於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指批示規定的累積培訓時數(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在工作期間內舉行的培訓,為一切的法律效力,視為實際擔任職務(同法規第四十八條第六款),因此,如獲許可的培訓在人員的輪值時間內舉行,有關人員亦會獲支付輪值津貼。


19. 工作人員在修讀晉級培訓課程期間有權獲豁免上班、若人員實際擔任職務時可收取附帶報酬,其在修讀課程期間是否仍有權繼續收取?

在工作期間內舉行的培訓,為一切的法律效力,視為實際擔任職務(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八條第六款),因此,假如培訓在工作期間舉行,人員便有權繼續收取有關的附帶報酬。


20. 若領導或主管須參加晉級培訓,是否需要代任?

當領導及主管參加培訓,其應因應有關部門的實際情況及工作安排,與上級商討是否需要或適宜指定代任人。


21. 達標式課程會否採用“先到先得”的報名形式?

不會。報名的接納是以部門的人員晉級計劃作安排,從而使所有人員可以在為晉級效力所需服務時間內及時修讀有關的培訓課程。


22. 對技術工人和勤雜人員一般職程的人員是否要求晉級培訓?

不要求。技術工人和勤雜人員一般職程屬橫向職程,沒有職等之分,不會出現晉級的情況,因而此等職程只適用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規定的晉階制度。


23. 公務人員能否於辦公時間參加修讀式培訓課程?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第一及第六款之規定,為獲得按修讀式培訓方式所舉行的培訓,公務人員有權在工作時段按修讀該培訓課程所需的修讀時數獲免除上班。此外,在工作期間參加培訓的時間,為一切的法律效力,視為實際擔任職務。但必須獲部門領導批准,而獲指派評核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評核人或該公務人員的直屬上級應為此將建議書適當提前送交部門領導批示,該建議書應載明對作出決定屬重要的所有資料(如培訓範疇、培訓地點、修讀年份、與將擔任的職務屬直接還是間接相關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條第二款)。


24. 特別職程的公務人員須接受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晉級培訓?

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所作出的第237/2016號的行政長官的批示,只有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即屬特別職程的公務人員無須接受上述法規所定的晉級培訓。但要注意的是,該行政法規所定的制度不影響為特別職程訂定的專有制度的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


25. E-learning(網上學習)、工作坊、研討會或講座是否納入有效的修讀式晉級培訓課程範圍?

倘符合下列的3項情況,E-learning(網上學習)、工作坊、研討會或講座等的培訓活動是可納入有效的修讀式晉級培訓課程範圍:

  • • 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即有關培訓活動具有(由舉辦單位)明確訂定的培訓目的、大綱(具體及有系統的教學/課程內容)、時數且尤其可於培訓室或遙距進行(可參考公職局舉辦課程之招生通告內容),並在修讀課程後可獲舉辦實體發出修讀、修畢或合格的聲明書或證書的培訓活動(須符合舉辦單位的出席/考核的規定/條件,合格完成整個培訓活動);
  • • 有關培訓課程由行政公職局、其他公共部門、依法適當認可的私人教育機構及培訓實體所組織和舉辦,而該等機構已經公職局公佈於培訓實體清單內(同一法規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及
  • • 有關的培訓活動已包含在晉級培訓建議書內(由相關公務人員的評核人、直屬上級撰寫),並已獲部門領導審批(同一法規第五十條第三款)。

26.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由公務人員的評核人撰寫並獲部門領導認可的晉級培訓建議書,需要重新撰寫及遞交審批?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由公務人員的評核人或直屬主管撰寫,並獲部門領導認可的晉級培訓建議書,如已符合該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無須作任何更新/修改,則不需重新撰寫及遞交審批。


27. 是否所有主管均須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修讀晉級培訓課程?

領導/主管人員倘具有原職位,而其原職位的職程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一般職程,便須根據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規定,接受相關的晉級培訓。有關的領導/主管應修讀與其所擔任官職或原職位直接相關的修讀式培訓課程及按相關職級的要求累積培訓時數,且無須參加法定的達標式培訓課程(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六條第一及第四款)。


28. 不具原職位領導/主管在擔任官職期間完成的培訓課程,其在定期委任終止後獲聘,可以為晉級的效力,計算入晉升至職程內緊接較高職等的法定累積培訓時數?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人員離任領導或主管後,倘獲重新聘用,其於擔任官職期間所完成的培訓課程,如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為晉級效力,將計算在重新入職之職程及職級中,作為晉級至緊接較高職等所需之法定累積培訓時數。(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五十五條)


29. 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並訂出在每一職程內晉升至較高職級所需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然而,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2/2021號法律第三條規定:“撤銷現行第三級別;現行的第四級別、第五級別及第六級別分別由第三級 別、第四級別及第五級別取代"。基此,隨著第2/2021號法律的生效,原第3級別中的職程是否仍存在?如是,該等職程仍須繼續受培訓嗎?

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2/2021號法律生效後,儘管原級別3已撤銷,但當中的職程繼續存在,並僅在出缺時才撤銷。由於這些職程繼續存在,故其所包含的人員仍須接受晉級培訓。又鑑於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已明確指出哪些職程適用培訓課程的類型及累積培訓時數,即使原級別3已撤銷,但並不代表屬該級別的職程培訓不再受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