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完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制度,特區政府以能力導向為核心理念對原有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制定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同時,廢止了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為進一步簡化及優化行政程序,特區政府透過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了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對招聘、甄選及晉級的行政程序作出了修訂。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主要對開考(招聘與甄選)及晉級培訓兩大方面訂出新規定,重新設計了入職開考和晉級開考程序,使程序更加規範化,更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特別是入職開考程序,同時兼顧了投考人的意願與用人部門的需求;亦革新了晉級培訓機制,使機制體現出有效性和靈活性。一系列的改革,旨在使行政效率得到進一步的提升。而第23/2017號行政法規則規範了無須舉行開考的職程的晉級程序,進一步簡化了人員晉級的行政程序,同時亦統一了不同任用方式的人員的晉級生效日期,提升了制度的公平性。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生效後,公務人員的招聘及甄選,將實行由行政公職局主導、用人部門協同參與的統一管理開考模式(下稱“統一管理開考”)。統一管理開考以能力為導向,結合不同職程職務所要求的能力的共性及特性,有針對性地進行不同類型的考試,以更有效的方法,為不同職位甄選具備相應能力、知識及技能的人員。根據第2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統一管理開考適用範圍,由現時的高級技術員職程及技術輔導員職程,擴展至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的14個一般職程及20個特別職程,合共34個職程。

統一管理開考將分為兩個程序:第一個程序是由行政公職局負責的綜合能力評估程序,施行細則由第23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在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及獲豁免該程序的投考人,才能進入由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負責的第二個程序,即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行政公職局將就程序的統一執行及監督發出指引。

綜合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由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組成;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則由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所屬人員組成。另外,如多個公共部門均有共性的人員需求,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程序可由行政公職局與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合作進行,並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實施首項或首數項的甄選方法,擬招聘公務人員的部門則負責實施最後一項甄選方法。

報考方式方面,報考文件可由投考人或他人以親送、郵遞或電子方式提交,行政公職局將為投考人提供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

晉級培訓方面,亦作出了優化,主要修改包括:將修讀式培訓課程中兩個次項培訓課程在原定比率的基礎上作出靈活調整;明確了晉級培訓的有效性;設立對特殊情況的處理機制,因應公務人員的特殊需要而調整其修讀的培訓課程;對培訓課程的報讀次序不設限制,以增加公務人員參加培訓課程的彈性等 。旨在不斷提升公務人員能力及素質,更好地配合特區政府“精兵”的策略。

晉級開考方面,亦簡化了監督流程。原先在晉級普通開考中,典試委員會的其中一名正選成員及其候補成員必須由行政公職局局長指定,現改為由開考部門自行組成,而行政公職局則以電腦系統對各項晉級開考的具體進度進行監察及追蹤,從而保障公務人員的晉級權利,配合 “簡政”的目標。

最後,法規還就不具編制內原職位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終止定期委任後的安排作出了明確規定,倘其定期委任終止,可免除開考獲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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