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助措施
特別經濟補助
補助對象
- 申請人為獨一薪俸點低於或等於220點的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
- 申請人及/或其家團總資產淨值低於或等於行政長官批示所載明之總資產淨值[1]。
補助類別
- 醫療及藥物
- 危難或貧困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妥《津貼或開支補貼申請表》及《無抵觸聲明書 》,並遞交以下文件:
-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入息證明及資產聲明書;
- 最近一個月的家庭開支證明文件;
- 倘若申請“醫療及藥物”補助時,需提供有關單據及證明之正本;
- 其他公職福利處或申請人認為有需要的文件。
註:申請人須於事實發生日起計180天內向公職福利處提出申請。若須延長申請期限,須以書面方式向本處作出申請。
審批條件
- 申請人須符合第1.1及1.2款補助對象之規定;
- 申請人除擁有一個自住房屋外並無持有其他不動產;
- 申請人不可兼得性質相同及目的相同之補助;
- 申請人在兩年內不得就相同的情況提出申請。
補助金額
- 每宗申請個案可獲發放一次性上限為相等於薪俸點540點之補助金;
- 倘若實際開支少於批給款項,申請人須按實際情況及所遞交的有關單據實報實銷,並退回相關的差額。
發放方式:
透過本澳銀行自動轉帳至申請人帳戶。
查詢
政府資訊中心服務熱線:8866 8866。
網址
www.safp.gov.mo
[1] 行政長官根據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第三條(二)項及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所作的批示之中所載明之總資產淨值。